網路學運

〈網路學運、集遊法、責任〉


一、從網路學(社)運的特性看「責任」

1106靜坐活動後,我在電視新聞(所謂的主流媒體)上看到一則報導,那是一位女記者訪問活動發起人李明璁老師,

她問「如果有學生受傷了,誰來負責?」,李老師氣憤的回答,我們每一個人都為自己負責。



李明璁運用網路號召「線上鄉民」響應行政院前的靜坐行動,訴求是「馬劉道歉」、「蔡王下台」、「修改集遊法」。

有人質疑李明璁曾經參加謝長廷2008年總統競選團隊,他也確實曾經在今(97)年總統大選前,發了一封信,請親朋好友支持謝長廷。

即使李明璁有明顯的政治立場,但是否真的因此影響1106靜坐活動的正當性?

我認為可以、也應該從「責任」的觀點去思考「靜坐行動」的本質,不宜貿然以「背後是否有特定政黨的操作或煽動」的觀點來質疑行動的正當性與公正性。

李明璁固然有他的政治立場,曾經動員親朋好友將票投給民進黨籍的總統候選人謝長廷也是事實,但這些屬於他的表現自由,他所欲召喚的群眾,未必要買單。

同理,這次他號召1106靜坐,網友買不買單,出於自願。

網友響應了靜坐訴求,但是否可以因而認定這些網友(大學生)也概括接受李明璁其他特定的政治主張?

這是可以討論的問題。

大學生多數已滿18歲。她/他們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跟隨某某訴求。

在過程中,每個成年的行為者,應該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

每一個受到「召喚」的網路鄉民,在得知訊息之後,是在自由意志之下,自主決定是否要挺身參與靜坐。

並且我們應該都能夠同意,透過網路的動員,並無法精確掌握實際前來響應的人數。

於是,「活動發起人是否應為所有前來參加靜坐的個人行為,概括承受所有的責任」?

無論這問題的答案為「是」或「否」,都值得討論其中的合理性。

以筆者之見,如果要發起人負起全責,毋寧是「一種不可承受的沉重」,並且我要用批判的角度來指出,這種「要發起人負責」的觀點透露了對於學生的不信任,以及家父長式的保護心態。

還一項關於責任主體的問題也應予以注意。

通常集會遊行所訴求、抗議的主體是「國家」、「某政府機關」、「公權力」,這些擔負國家治理責任的主體跟一般人民主體是不同的。

所以當有人批評「學運抗議警察執法過當卻不譴責某些泛綠支持群眾的暴力行為」,似乎是選擇性的抗議。

然而這樣的觀點是混淆了不同的責任主體,因為學運訴求的層次是政府的暴力,而非個人的暴力(例如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來台遇襲事件當中出手攻擊者,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時,抗議群眾丟擲汽油彈造成公共危險者,均有其刑事責任應負)。

雖然說「每個人要為自己的責任負責」,但是關於警察執法過當與否,此事涉及到警察與國安系統有上級與下屬的隸屬關係,所以要控訴的主體是國家機器(官僚系統),並非單一員警。對於責任主體及其層次的釐清,有助於我們思考「大學生為何願意接受動員」以及靜坐訴求的說服力、引起共鳴的原因。


二、集遊法的不合理所在

集會遊行法總共35條,內容不多,很快地可以逐條瀏覽大意,我要用一句諺語來形容這個法律:倒洗澡水,卻連嬰兒也倒掉了。

集遊法除了規範那些有必要事前報備的集遊行動(例如可能影響多數人的交通便利)之外,卻連其他平和、小規模、不至於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室外集會遊行的政治自由,也一併限縮了。

更何況,這套法律很難適用於前述的網路學(社)運,因為現有的集遊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必須有負責人、要事先申請並獲主管機關許可。

過去,由於傳播管道尚未自由開放且普遍,若非民眾平日便有參加體制外組織的習慣,否則不容易知曉民間動員的集會遊行行動,因此當時上街頭的群眾也多半相互認識。

然而,現今傳播工具包括了手機、網路、攝影機、照相機,況且新聞媒體也會事先預告大型的集遊行動,因此更增加了隨動員而來的群眾複雜性。

在這樣的情況下,「負責人(發起人)既然有能力把群眾帶上街,就要負責把他們帶回去」的說法,是否還合理呢?

我們來思辨以下的問題:

如果每個參與的人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,為何「負責人/發起人」要為其他成熟個體的違法行為負責?

如果要「負責人/發起人」擔負這種「不可能的任務」,並可能導致「負責人/發起人」要擔起不屬於他/她個人的責任的「責任」,這樣是正義嗎?

現行的「集遊法」舊名稱是「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」,於中華民國77年公布,並在81年改為現在的名稱,91年做了6個條文的修正。

台灣走過戒嚴與解嚴的時候,20歲的集遊法,是否適用現在「傳播迅速」的網路社會?值得思考。

我要再次的用批判的觀點,評論「集遊法」也是透露出對於人民的不信任以及家父長式的保護心態。


三、非常手段

通常國內外公民教育教材會告訴我們,當公民發現一項公共議題很值得探討並加以解決時,應該先有一群人從事於「釐清」及「討論」的行動,並蒐集資料,作成一份說帖,向民意代表或者政府機關反應,召開公聽會,研議解決方案…等等合法且合宜的公民行動步驟。

然而如果這些步驟與方法都用盡了,問題仍然提滯不前無法獲得有效解決,怎麼辦?

主張修改集遊法的公民團體便是遭遇這樣的處境。於是,為「惡法」(集遊法)前往行政法靜坐抗議,便成為了一個非常手段。

教育部長呼籲大學生要遵循合法管道來表達意見。但是大學生要訴求的對象,正是這個合法管道本身的合理性。


四、教師的角色

1106靜坐以及發展出的野草苺學運,參與其中的不只是大學生,也有大學教授。

我有個關於老師與學生的想像。

那些沒有響應學運的其他學生,如何看待廣場上的老師?

而老師如何理解那些不認同學運訴求的課堂上的其他學生?

還有,不支持學運的老師,如何看待學生?

於是,支持/反對的老師,與支持/反對的學生,彼此如何看待?

我思考的是,除了表現自由的問題之外,另外一個有關教育倫理的問題。

學生會不會揣摩老師的偏好,而刻意表現出有違本意的偽立場?

或許,(我想像),有的老師可以告訴學生,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與言論自由。

所以當然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對野草苺學運,這些都不會影響老師對學生的評量成績。

但是,我更期待,老師可以引導學生去思考「支持」或「反對」野草莓學運的理由,

不刻意迴避對這個案例的討論,透過這次學運讓學生練習思辨,學習民主。

教師或可採用蘇格拉底式的教學法,引導學生發現思考上的盲點,

亦或者教師本身也有思考盲點。

那何妨不開放心胸、與學生教學相長一同尋找盲點呢?